山东圣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圣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市某某前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民初2522号
原告:山东圣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467K,住所地曲阜市孔林东104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张洪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寅,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罡,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市***前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曲阜市***前戴村。
法定代表人:王继旺,该村村主任。
原告山东圣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前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圣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所列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圣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名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彬
书 记 员 冀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