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6民初6903号
原告: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司传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长江,该单位职工。
被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红,该单位职工。
原告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11月15日,原告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1302元,由原告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