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0206号之一
原告: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司传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国,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胡胜军。
原告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应为其注册地即北京市朝阳区,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虽是以借款合同提起的诉讼,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即无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费正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翼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