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盐淮安鸿运盐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13民初1738号
原告: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司传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长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盐淮安鸿运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开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盐淮安鸿运盐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5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上海汇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