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9民初2042号
原告:石家庄领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赵二街小区3-2-401。
法定代表人:石军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毛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毛庄村。
负责人:***,该村主任。
原告石家庄领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毛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领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71元,减半收取7586元,由原告石家庄领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郝国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