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心

重庆市渝勘钻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心、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723民初260号
原告:重庆市渝勘钻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春润,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心。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三号。
法定代表人:莫裕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国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三号
法定代表人:莫裕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容成,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林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定县盘江镇。
法定代表人:曾崇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海童,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勘钻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心、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林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勘钻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确定还款并拟写了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勘钻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46元,减半收取17573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勘钻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郎 勇
审 判 员  庭容舫
人民陪审员  刘 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