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心

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心、贵州林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3执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心。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4507220006。
法定代表人莫裕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婷婷,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林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
法定代表人曾崇远,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750166499N。
委托代理人王应晖,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海童,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民终19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林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进度款5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952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52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到贵定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屋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保全(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贵州省贵定县厂片区的房地产和原10厂片区的地块及上盖建筑物已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经本院发函给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行会商,应申请执行人请求,要求进行参与分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表示,贵州林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贵州省贵定县厂片区的房地产和原10厂片区的地块及上盖建筑物给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财产已经处置完毕,不能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林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2020年6月2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为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对原生效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民终19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正荣
审判员  王积文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潘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