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心

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汕头市腾飞彩印有限公司、贵州林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执复972-976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2段**。

法定代表人:曹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许国美,均系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汕头市金砂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秋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标湖,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参与分配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负责人:许创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泳生、李峰,均系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盘江镇

法定代表人:曾崇远。

被执行人:汕头市腾飞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北侧河浦产业园区B地块办公楼一期)全幢底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杨佳。

被执行人:汕头市浚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砂路**汕头粤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燕梅。

被执行人:汕头市尚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住所地汕头市金砂路**金龙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

被执行人:汕头市万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长平路,住所地汕头市长平路**华润大厦北塔**房之一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林雅钿。

被执行人:汕头市集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东,住所地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东路**亨泽大厦**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林健洲。

被执行人:汕头市荣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长平路**华润大,住所地汕头市长平路**华润大厦北塔**房之二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少波。

被执行人:汕头市骄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砂路**汕头粤海大住所地汕头市金砂路**汕头粤海大厦**房"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刘俊川。

被执行人:汕头市永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汕头市金砂路**汕头粤海大厦2903地汕头市金砂路**汕头粤海大厦**房-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吴佩凯。

复议申请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心(以下简称“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因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2020)粤05执异21号-2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汕头中院在执行××人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于2020年6月12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称,异议人与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黔27民终1977号】判决生效。二审法院判决确定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异议人工程款500万元及其他费用。上述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异议人申请保全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原土地证号为贵国土用(2015)第35号、第3&tim**;×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原土地证号为贵国土用(2011)第**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涉案土地房产)。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裁定【(2018)黔2723民初580-1号】查封了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三块土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案号:(2019)粤05执249、250、251、252、253号】过程中直接将异议人保全范围内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三块土地裁定以物抵债给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而未通知异议人。异议人的保全申请及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的查封在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处分行为在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异议人同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行为侵害了异议人的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1、裁定中止执行原土土地证号为贵国土用(2015)第35号、第3&tim**×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原土土地证号为贵国土用(2011)第**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撤销(2019)粤05执250号之一裁定书;2、制定财产分配方案,以保障异议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份额和权利。

汕头中院查明,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依据汕头中院作出的(2019)粤05民初107号、108号、109号、110号、111号民事调解书,汕头市金砂农信社对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贵州省贵定县盘江镇十四块工业用地使用权及上盖166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含原土地土地证号为贵国土用(2015)第35号、第3&tim**times;号及原土地土地证号为贵国土用(2011)第**地及地上建筑物】。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汕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列(2019)粤05执249、250、251、252、253号。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诉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宗案件【案号列(2017)粤0513民初573号、(2017)粤0513民初575号】,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粤0513民初573号之二、(2017)粤0513民初57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金砂农信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贵州省××××及上盖166处房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查封土地及房产的范围包含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原土地证土地证号为贵国土用(2015)第35号、第3&tim**imes;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及原土地证土地证号为贵国土用(2011)第**及地上建筑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汕头中院与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商定上述抵押财产由本系列案予以处置。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汕头中院依法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房地产,因在竞价期间无人出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参与分配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表示同意将上述流拍的房地产以物抵债。汕头中院遂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粤05执249、250、251、252、2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26厂片区的房地产和原10厂片区的部分地块及上盖建筑物作价511814948.10元以物抵债给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结欠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本系列案的全部债务。二、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贵州省××××10厂片区的部分地块及上盖建筑物作价71265051.90元以物抵债给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清偿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案件中××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债务。以物抵债后,因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在本系列案结欠的债务已清偿完毕,故汕头中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粤05执249、250、251、252、253号结案通知书。

另查明,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与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黔2723民初580号、(2019)黔27民终1977号】,依判决,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工程进度款人民币500万元。上述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的保全申请,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黔2723民初58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原土地证号土地证号为贵国土用(2015)第35号、第3&tim**mes;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及原土地证号土地证号为贵国土用(2011)第**地上建筑物。

汕头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汕头中院将涉案房地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参与分配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是否合法有据及异议人提起异议是否超过异议期限。

一、关于汕头中院将涉案抵押物房地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参与分配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是否合法有据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砂农信社对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贵州省贵定县盘江镇十四块工业用地使用权及上盖166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而申请人汕头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申请首封了本案涉案房地产,并在本案执行终结前向汕头中院申请了参与分配。故依法拍卖、变卖涉案房地产流拍后汕头中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将上述涉案房地产裁定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参与分配申请人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异议人虽于2018年5月向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了原土地证号为土地证号为贵国土用(2015)第35号、第3&tim**es;号的房地产及原土地证号为土地证号为贵国土用(2011)第**但未在本案执行程序开始后,汕头中院将被执行人的上述涉案房地产以物抵债前向汕头中院申请参与分配。故异议人主张其保全申请及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的查封在前,汕头中院的执行处分行为在后,汕头中院未经异议人同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行为侵害了异议人的权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汕头中院的以物抵债行为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二、关于异议人提起异议是否超过异议期限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以物抵债后,本案债务已清偿完毕,汕头中院已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粤05执249、250、251、252、253号结案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本系列案已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终结。故异议人已超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条件,应驳回其异议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汕头中院作出(2020)粤05执异21号-25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心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不服汕头中院上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异议裁定,并裁定发回汕头中院重新作出裁定。事实与理由:一、汕头中院认定事实不清。复议申请人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与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黔27民终1977号】判决生效。二审法院判决确定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复议申请人工程款500万元工程款及其他费用。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与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复议申请人申请保全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土地证号为贵土地证号为贵国土用(2015)第3&tim**s;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原土地证号为贵土地证号为贵国土用(2015)第35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原土地证号为贵国土用(2011)第**建筑物。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裁定【(2018)黔2723民初580-1号】查封(冻结)了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汕头中院在执行金砂农村信用社等与被申请人执行纠纷案件中,直接将申请人保全范围内的被申请人财产裁定【(2019)粤05执249、250、251、252、253号之一】以物抵债给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社等单位,而未通知申请人。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的保全申请及贵州省贵定县法院的查封(冻结)在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处分行为在后,汕头中院未经申请人同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行为不当,侵害了申请人权益。二、汕头中院作出裁定时适用法律错误。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是(2019)粤05执249、250、251、252、253号案的案外人,作为案外人的复议申请人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而汕头中院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作出裁定,是错误的。本案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审查并处理。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敬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支持复议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对汕头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

1.2019年6月12日,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复函汕头中院将包括涉案土地房产在内的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及上盖166处房产移送汕头中院处置。

2.汕头中院于2020年6月10日收到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汕头中院驳回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的异议申请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所提异议的性质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本案中,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对涉案土地房产的查封为首封,贵州市贵定县人民法院的查封为轮候查封。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在异议程序中提出的异议请求是中止对涉案房产土地的执行、撤销义务抵债裁定,并制定财产分配方案。该异议请求的实质是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认为汕头中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行为违法,影响其债权的受偿。故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汕头中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其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并无不当。

其次,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提出的异议是否超期的问题。汕头中院已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粤05执249、250、251、252、2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包括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轮候查封的涉案土地房产在内的土地房产以物抵债给汕头市金砂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且因贵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在本系列案所欠的债务已清偿完毕,故汕头中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粤05执249、250、251、252、253号结案通知书。因此,本案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提出的异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最后,驳回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提出的异议是否合法的问题。如前所述,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于2020年6月10日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为依照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程序处理的执行异议,汕头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认定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异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的异议申请,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复议申请人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复议理由不成立,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汕头中院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中既认定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提出的异议已经超期,又对四川成都水文地质中心提出异议进行审查并认为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予以纠正。但(2020)粤05执异21号-25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心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执异21号-2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先华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庄绪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温星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