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922民初968号
原告: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9534XM,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9号四川咨询产业大厦6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4507220006,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2段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90.00元,减半收取1145.00元,由原告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