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2民初5668号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迎春西路86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告:泰州市联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任景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市联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迎春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林。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26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2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女,汉族,1975年12月25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与被告泰州市联创广告有限公司、泰州市联邦广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要求原告限期缴纳受理费,原告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窦虎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