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506号
原告:天津市渤海新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1499287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E座1-4308室。
法定代表人:周莉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62675943C),住所地长垣市银河国际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柳俊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渤海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渤海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渤海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渤海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天津市渤海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宝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