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渤海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3682号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对原告天津市渤海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旭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13682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0)津0116民初13682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页倒数第一行“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0年4月30日前”补正为:“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
二、(2020)津0116民初13682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页第六行“2020年4月30日”补正为:“2021年4月30日”。
审判员  王小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