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724民初4261号
原告:潍坊市恒通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夏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西城热电家属院。
原告潍坊恒通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立案后,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潍坊恒通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重新审理原告潍坊恒通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潍坊恒通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54560元及利息5980.84元;2.驳回***要求潍坊恒通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请求;3.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潍坊恒通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2年3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返还原告潍坊市恒通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垫付的社会保险费31000元,于2022年12月15日前支付至临朐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西坦分理处,账号:62284002974********);
三、被告潍坊市恒通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前为被告***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为被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返还***建造师证、预算员证、毕业证、中级职称证书;
四、原告潍坊市恒通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潍坊市恒通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分项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