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恒通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夏西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恒通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鲁07民终3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68200.21元。
1.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2.2022年7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0月28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2年10月28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询问申请执行人有无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对悬赏执行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进行悬赏执行,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恒通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民终33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徐 锋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