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有线株洲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511号之一
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有线株洲网络有限公司买卖0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株洲网络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8557.5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株洲网络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8557.5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倩
法官助理罗婷 书记员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