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92执7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有线云溪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3010元;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20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677元和本案执行费2259元。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新莉
人民陪审员 孙小菊
人民陪审员 李 昂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