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山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贞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延安山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2746号之一 原告陕西贞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战辉,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山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长江,***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11月9日出生,深证市福田区人,现住广东省深证市福田区,系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贞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山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贞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贞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陕西贞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391.5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白  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  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