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山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山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山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5709

原告延安山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胡杰龙,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钢琴,系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潘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东亚,系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山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10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山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6元,原告延安山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4353元。

审判员王雅红


0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