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易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382民催2号
申请人:浙江易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经济五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2788834544K。
法定代表人:钱乐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易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15日、汇票号码为3020004320397227、票面金额为6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易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网四川招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温州柳市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易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易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屠小霞
审判员臧仁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