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军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民终3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军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临商一号16楼162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山东军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正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302民初字第8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重审时应让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302民初字第83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诉人山东军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