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军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518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芳,平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军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生活广场A号楼16028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忠,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军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10月13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9元减半收取1334.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英荣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夏春苗
书 记 员 郝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