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民终1264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百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石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仑公司”)因与上诉人云浮市百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通公司”,已注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53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已于2016年6月23日核准了百通公司注销登记。对此,百通公司并未将其已注销登记的事实告知一审法院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百通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宏仑公司有权变更债务承受主体,但一审法院仍以百通公司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判决百通公司承担责任,虽不能归责于一审法院,但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仍属不当,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53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69元、上诉人***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6.5元,本院作退回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