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云浮市百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民终1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浮市百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云浮市百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通公司”,已注销)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5302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百通公司属企业法人,而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已于2016年6月23日核准了百通公司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的规定,百通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注销登记,百通公司作为法人的民事主体已终止,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已消灭。百通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但其在注销后并未向一审法院说明情况,亦未有权利义务承继人主张参与诉讼,应视为其没有权利义务承继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云浮市百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不予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