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阳春市红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81民初2143号

申请人: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大岗路******。

法定代表人:陈明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靖,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春市红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阳春市合水镇北斗岗工业区北斗小镇售楼部div>

法定代表人:严祖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核,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春市红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阳春市红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阳春市合水镇××××××地段;地段的工业用地一宗[不动产单元号国用(2013)第特××××××号],以1993173.84元价值为限,并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作为担保人的不可撤销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阳春市红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阳春市合水镇××××××地段;地段的工业用地一宗[不动产单元号国用(2013)第特×××号],以1993173.84元价值为限。查封期间,上述工业用地由登记权利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租赁、赠与、抵押、毁损等。

二、以上工业用地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查封实施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文君

审 判 员  杨雄辉

人民陪审员  王保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中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