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1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粤0106民初30699号
原告:**,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
原告:**1,男,201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2,男,201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何井兰,均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大岗路4号大岗工业区2栋4009房。
法定代表人:**3。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盛,系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继承纠纷。
原告**、**1、**2与被继承人**3于××××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为原告**2与原告**1。根据工商资料显示,被告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3持有50%股权,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陈明媚持有50%股权,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2021年4月25日,被继承人**3因病突然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因被告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原告**与被继承人**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成立,故被告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3名下50%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即25%股权应为原告**所有,另一半即25%股权为**3的遗产。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因被告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资格继承另作约定,且被继承人**3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其父亲陈道汉先于其死亡,其母亲黎新菊公证表示放弃继承,故被告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3的股东资格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原告**、原告**2、原告**1共同继承,**3的遗产即另一半25%股权应由原告**继承8.2%股权、原告**2继承8.4%股权、原告**1继承8.4%股权。但是,被告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协助三名原告办理完成股东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3名下50%股权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即25%股权为原告**所有,另一半即25%股权为**3的遗产;2.判令被告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3的股东资格由原告**、原告**2、原告**1共同继承,**3的遗产即另一半25%股权由原告**继承8.2%股权、原告**2继承8.4%股权、原告**1继承8.4%股权;3.判令被告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三名原告将原工商登记在**3名下的50%股权分别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33.2%股权、原告**2名下8.4%股权、原告**1名下8.4%股权;4.判令被告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3名下50%股权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即25%股权为原告**所有,另一半即25%股权为**3的遗产;
二、被告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3的股东资格由原告**、原告**2、原告**1共同继承,**3的遗产即另一半25%股权由原告**继承8.2%股权、原告**2继承8.4%股权、原告**1继承8.4%股权;
三、被告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协助三名原告将原工商登记在**3名下的50%股权分别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33.2%股权、原告**2名下8.4%股权、原告**1名下8.4%股权;
四、本案受理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2021年9月23日的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暨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