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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宏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云浮市百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创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4015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终15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欧阳雪英,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审被告:欧阳祖发,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审被告:王秀丽,住山东省夏津县。
原审被告:何志恩,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欧阳雪英、欧阳祖发、王秀丽、何志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并未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后上诉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上诉费,但因其提交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其上述申请不予准许。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依法向其送达了《不符合缓交通知书》和《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在接到以上通知次日起七天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仍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筱锴
审判员  吴晓炜
审判员  汪 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畅
吴泳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