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3123民初632号
原告:贵州龙宸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80661613N,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43号三楼33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女,彝族,1991年6月1日生,贵州龙宸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特别授权代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7月1日生,贵州龙宸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盈江宏建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6KNK292X,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中石化加油站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龙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盈江宏建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龙宸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龙宸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龙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盈江宏建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征收1575元,退回原告贵州龙宸实业有限公司157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