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1民初864号
原告:贵州龙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43号三楼33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出纳,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纳雍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龙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纳雍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4月3日,原告贵州龙宸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龙宸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龙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