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31民初1392号
原告: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水县和平镇涟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3087060775;
法定代表人:余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定县***民主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K5JDX3;
法定代表人:金先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四百三十元,减半收取六千二百一十五元,由原告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