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白云区天利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4915号之一
申请人:白云区天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经营者:柳其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花,女,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亿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
法定代表人:金先贵。
申请人白云区天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亿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黔0113民初49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1654.05元的财产。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张 钰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祝文君
书 记 员  陈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