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白云区天利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4915号
申请人:白云区天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经营者:柳其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花,女,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亿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
法定代表人:金先贵。
申请人白云区天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亿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白云区天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1654.0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价值501654.0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编号:12106103901040793047)为本案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亿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1654.05元的财产;前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8.27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白云区天利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祝文君
书记员陈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