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白云区天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4915号之二
原告:白云区天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龚家寨铝兴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6GPQT63E。
经营者:柳其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花,女,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176990,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亿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云雾镇民主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K5JDX3。
法定代表人:金先贵。
原告白云区天利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亿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云区天利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云区天利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张 钰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祝文君
书 记 员  陈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