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民初2144号
原告: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涟江南路山水田园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13087050775;。
法定代表人:余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高,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云雾镇民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K5JDX3;。
法定代表人:金先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亿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有调解意向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4元,减半收取2722元,由原告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杨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