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781民初2799号
原告:哈尔滨美亚顺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业务经理,现住哈尔滨市。
被告:扶余市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被告:扶余市中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美亚顺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扶余市中医院、扶余市中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美亚顺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扶余市中医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美亚顺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67,352.4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67,352.47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应付利息90,154.42元,总计判令被告应付款为457,506.89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扶余市中医院“路面硬化”工程,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以上工程,被告一扶余市中医院及被告二扶余市中医院有限公司均未完全给付工程款,欠款情况如下一、原告承建被告路面硬化工程,决算工程款367,352.47元2016年10月10日,原告承包扶余市中医院路面硬化工程,双方签订《决算协议书》,工程于2016年11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双方决算被告应付工程款为367,352.47元,工程款依约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付清。被告一扶余市中医院为案涉扶余市中医院院内路面硬化施工工程的发包方,而后相关施工合同履行中被告二扶余市中医院有限公司加入债务。被告二扶余市中医院有限公司也均就涉案工程在相关催款函及债权转让通知书中**,依法应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综上,被告一扶余市中医院,被告二扶余市中医院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工程款、停工损失,并应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欠付工程款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不给付,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判如所请。
被告扶余市中医院有限公司答辩意见,原告提供其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证明没有道路施工资质,原告不能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应认定为无资质。合同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对原告完成案涉合同工程施工并已交付被告使用及尚欠原告工程款358,079元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是否具有案涉工程中路面硬化部分的施工资质及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及黑龙江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的哈尔滨美亚顺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持证情况等文证证明原告哈尔滨美亚顺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等级为二级,经营范围包括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等。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额358,079元结算工程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有争议的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案涉地面硬化工程为庭院及院内路面硬化,该道路并非公共交通道路,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包括庭院绿化工程施工,被告又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合同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故被告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时间问题,由于原告没有提交工程款给付时间的证据,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扶余市中医院的起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扶余市中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欠原告哈尔滨美亚顺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58,079元;
二、驳回原告哈尔滨美亚顺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1元,由被告扶余市中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息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