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巴嘎旗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培雨,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刘营,经理。
上诉人阿巴嘎旗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3民初3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阿巴嘎旗医院上诉称,1、被上诉人基于2018年5月29日与上诉人签订的《供销合同书》第九条起诉,首先甲乙双方没有协商或工商行政部门调解,只有协商或调解不成才可以起诉。其次,该条款约定不明,“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法院起诉均可”,上述约定是由法院起诉并不是由当事人起诉,该协议管辖无效。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被告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依据与被告阿巴嘎旗医院(甲方),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的《供销合同书》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备款及违约金。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供销合同书》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法院起诉均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书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据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作为原告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郑国栋
审判员 李亚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