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多伦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上诉人多伦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3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多伦县人民医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虽标题为购销合同,但合同的实质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名称分别为:锡盟多伦县人民医院西门子1.5T核磁机房隐蔽工程、X射线机房防护工程、防护电动门维修工程等,因此,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及合同履行地在多伦县,工程内容为墙体防护,属于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多伦县人民法院审理。
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2015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多伦县人民医院(甲方)分别签订4份《供购销合同》,合同对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款、质量标准、交提货、运输方式及违约金等进行约定。上述《合同》对争议解决的方式均约定为,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法院起诉均可。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给被告做了射线机房防护工程、西门子1.5T核磁机房屏蔽工程、防护电动门维修等工程…….至今尚欠原告设备、维修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备、维修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定应视为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本案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本案的诉讼不涉及相关不动产物权纠纷,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莉
审判员 郑国栋
审判员 彭 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