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阿巴嘎旗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民初3724号
原告: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刘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琪珍,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巴嘎旗医院,住所地内蒙古。
法定代表人:王培雨,该院院长。
原告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巴嘎旗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原告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海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