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多伦县人民医院与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民终7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多伦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
法定代表人:闫卫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红,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恩阔,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多伦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多伦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舜盈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伦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济南舜盈公司支付未按合同及报价单约定工程量施工的工程款;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济南舜盈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中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1.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结算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多伦医院出示内蒙古鸿贺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是为了证明济南舜盈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而非要求按照审计结算。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济南舜盈公司的义务是完成施工,多伦医院的义务是支付工程款,但济南舜盈公司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当然无权要求支付全部的工程款。双方应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鉴定后进行结算。2.涉案工程只是对射线进行了检测,并未对施工工程进行验收,进行审计实际就是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工程涉及争议部分均为隐蔽工程,均在墙体内部,需要专业审计部门用专业仪器才能测量、发现。济南舜盈公司未进行墙体防护上延施工及下延施工,故质保期应从审计日期终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多伦医院曾多次通知济南舜盈公司项目负责人员前来协助办理审计并予以结算,但济南舜盈公司均不予配合,导致工程未能结算,故济南舜盈公司无权主张违约金。二、一审法院部分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根据多伦医院与济南舜盈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报价单,虽然标题为供销合同,但是合同内容包括墙体施工、设备安装、施工设计、质保期约定等条款,实质内容为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各工程的名称分别为:《锡盟多伦县人民医院西门子1.5T核磁机房隐蔽工程》、《X射线机房防护工程》、《防护电动门维修工程》等,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济南舜盈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1、多伦医院提供的《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不能作为确定济南舜盈公司工程量的标准。理由如下:(1)多伦医院与济南舜盈公司双方之间签订的四份合同均未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条件,事后也没有达成要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的变更合同。(2)审计是多伦医院单方委托的,程序不合法。(3)从内容看,该报告只是测量了机房室内面积,测量的是从地平面到天花板的室内面积,而济南舜盈公司按照西门子厂家技术标准,在地平面之下进行了0.25米的技术施工处理,因此,测量时除了要测量室内面积,还要对地上六面体外围的施工面积(即隐蔽工程)进行测量,该审计没有对隐蔽工程进行计量。因此,由于其测量方法错误造成了报告中的数值与实际工程量之间有巨大的误差。(4)在施工过程中多伦医院的项目负责人韩宝魁院长一直在检查施工情况及施工进度,对于隐蔽工程都进行了检查核实。他同步跟进工程进度,且给济南舜盈公司出具了签收单,实际上已经对工程量进行了认可,双方对工程量根本没有争议,多伦医院只是为了拖延、拒付工程款才拿出该审计报告来说事。2、关于检测验收及保修期的问题。射线机房的验收是多伦医院邀请专业机构对射线指标进行检测合格后签署的签收单。核磁机房是济南舜盈公司根据西门子厂家的要求施工完毕后,按照合同约定聘请科奇时代信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的,完全符合屏蔽要求。除此之外,根本不需要进行其他验收。本案工程为医疗领域特定的承揽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多伦医院却拿建设工程验收方法和程序来生搬硬套,毫无依据,更无道理。保修期的问题在各个合同中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所有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且到济南舜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前均已过保修期,多伦医院却提出从审计日期终结起算,既没有合同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3、多伦医院强令济南舜盈公司听从指挥去办理所谓的审计没有任何根据,又以此为由兴师问罪,称济南舜盈公司无权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实属强词夺理。故此,多伦医院所有以审计为说辞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是正确的。为了说明本案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多伦医院主张的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现将相关合同内容制表如下:(表格详见书面答辩状)从表中内容看出:基建、改建部分是由多伦医院施工的,济南舜盈公司只是提供了核磁防护相关的部件并进行了安装,质量标准均不是建设工程施工标准,结算方式是固定价格、钱货两清,这些合同的基本要素都说明本案属于承揽合同。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济南舜盈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多伦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济南舜盈公司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多伦医院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济南舜盈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多伦医院支付工程设备款、维修款等共计267,229元;2.判令多伦医院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0,000元;3.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均由多伦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济南舜盈公司与多伦医院于2013年3月1日签订《供销合同》一份,工程项目为射线机房防护工程,总价款为329,767元,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防护材料进场后付总金额的30%,防护施工完毕后付总金额的30%,防护验收完毕后付总金额的30%,剩余10%工程款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保修期为一年。合同附有放射机房的材料清单。合同签订后济南舜盈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多伦医院于11月20日对放射机房防护材料完工予以签收。2014年9月12日多伦医院向济南舜盈公司付款20万元,余款129,767元未付。2013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供销合同书》一份,工程项目为射线机房防护工程,总价款为81,641元,结算方式及地点:防护材料进场后付总金额的30%,防护施工完毕后付总金额的30%,防护验收完毕后付总金额的30%,剩余10%工程款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保修期为一年。合同附有防护工程安装清单。合同签订后济南舜盈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2013年11月4日多伦医院对该工程予以签收,但未支付设备款81,641元。2013年11月5日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工程项目为锡盟多伦县人民医院西门子1.5T核磁机房屏蔽工程,总价款为364,821元,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屏蔽材料进场前甲方支付总价的30%,乙方具备设备进场条件后甲方付总价款的50%,其余20%待检测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一次付清;此合同报价为综合单价,甲乙双方均予以认可。违约责任为乙方须保证屏蔽质量验收合格,否则整改至合格为止。机房的基建改造部分由甲方负责。检测事宜由乙方负责。合同清单中约定了保修期为一年。2015年6月17日由北京科奇时代信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核磁共振室进行了检测,检测合格。2015年6月9日多伦医院向济南舜盈公司付款35万元,余款14,821元未付。2015年4月27日双方签订《供销合同》一份,工程项目为防护电动门维修工程(更换智能电动系统壹套),总价款为28,500元,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甲方付总合同额的90%,剩余10%壹年保修期后付清。违约责任为甲方逾期付款每日按合同额5%计息。同日,济南舜盈公司安装完毕后,多伦医院予以签收。但未支付设备款28,500元。四份合同未付余款共计254,729元,上述四份合同均有双方单位及负责人盖章、签字,且合同中所涉及的所有工程均已投入使用。2014年6月18日济南舜盈公司对多伦医院的部分设备进行了维修,维修费为12,500元,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另,2017年3月23日庭审中多伦医院提出反诉,要求济南舜盈公司支付未按合同及报价单约定施工的工程款(具体数额以鉴定意见为准),并承担反诉费用。2017年3月21日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济南舜盈公司承揽的1.5T核磁机房屏蔽工程的地面工程、顶面工程、墙面工程面积进行核定。因济南舜盈公司与多伦医院签订四份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均为一年,多伦医院在质保期届满后再提出对工程数量进行鉴定,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双方当事人对下列证据和事实存有争议:1.济南舜盈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的工程。多伦医院提供了2016年12月1日内蒙古鸿贺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审计检测济南舜盈公司的施工量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济南舜盈公司认为多伦医院只是测量了机房的室内面积,与施工的六面体面积不符,且多伦医院在施工过程中也未尽到审查义务,对该证据证明目的及审计报告均不予认可。2.工程款数额应以审计为据还是以合同约定价格为据。多伦医院提供了2015年3月17日的多伦县审计局审计通知书一份,内容为:“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2015年3月20日起对你单位负责实施的多伦县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2015年12月23日多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一份,即关于新建多伦县人民医院外网与配套工程审计的报告及两份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主张多伦医院已被纳入政府审计单位,应以审计报告来确定工程款,对此,济南舜盈公司认为签订的四份供销合同中均未约定以审计来验收工程及确定工程款,且多伦医院在审计时未通知济南舜盈公司的负责人,只是单方进行审计,对审计结果不予认可。多伦医院提供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3月13日短信通知书一份,予以证实其通知济南舜盈公司的宋继敏到多伦医院处配合审计,但宋继敏一直未配合审计。济南舜盈公司认为此几份短信内容是在济南舜盈公司已提起诉讼后即2016年9月9日后通知的宋继敏,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综上,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作如下认定:济南舜盈公司承揽的所有工程均已竣工并已全部投入使用,济南舜盈公司与多伦医院签订的多份供销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为结算依据。故对多伦医院提供的审计报告,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济南舜盈公司与多伦医院签订四份供销合同书,由济南舜盈公司承揽多伦医院的工程,该四份合同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济南舜盈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多伦医院未足额按时向济南舜盈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清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因合同明确约定了总价款为804,729元,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双方签署的供销合同及签收单位应属有效,且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故多伦医院应按合同定价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维修费用,对济南舜盈公司要求多伦医院支付剩余货款254,729元及维修费125,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济南舜盈公司要求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由多伦医院按2015年4月27日签订的供销合同书约定的以28,500元为基数,每日按合同额的5%计算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因违约金的约定过高,一审法院按年利率24%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限多伦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款、维修款共计267,229元;二、限多伦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以本金28,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9元,由多伦县人民医院负担。
经审理本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庭审中,多伦医院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案涉1.5T核磁机房屏蔽工程的地面工程、顶面工程、墙面工程的工程量即施工面积进行鉴定。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已完成交付并已投入正常使用,故本院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11月5日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工程项目为锡盟多伦县人民医院西门子1.5T核磁机房屏蔽工程,总价款为364,821元,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屏蔽材料进场前甲方支付总价的30%,乙方具备设备进场条件后甲方付总价款的50%,其余20%待检测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一次付清;此合同报价为综合单价,甲乙双方均予以认可。违约责任为乙方须保证屏蔽质量验收合格,否则整改至合格为止。机房的基建改造部分由甲方负责。检测事宜由乙方负责。合同清单中约定了保修期为一年。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无争议,仅对涉案工程之工程量存有争议,多伦医院主张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的施工量应为95.04平方米,而审计报告审计的结果为64.104平方米。济南舜盈公司主张审计报告是测量的从地平面到天花板的室内面积,而济南舜盈公司施工的状况是在地平面之下进行了0.25米的地下层面的施工处理,从地平面到室内的外延高度是3.5米,而审计中却只计算地平面到天花板2.8米的高度,才造成了所谓的巨大误差。因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审计,且该审计是在案涉工程完工后由多伦医院单方面委托作出的,故对该审计结果,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多伦医院与济南舜盈公司签订的4份合同中,均约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各自分工、结算方式等内容,根据以上合同内容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法律适用正确;2013年11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对案涉争议工程所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屏蔽材料进场前多伦医院支付总价的30%,具备设备进场条件后多伦医院付总价款的50%,其余20%待检测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一次付清,案涉工程已通过合同约定的检测验收并交付使用,且已超出了质保期限。双方在涉案合同中并未约定审计,多伦医院无权要求济南舜盈公司配合审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故多伦医院以《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审计结果主张济南舜盈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不支付剩余款项,本院不予支持。另,多伦医院主张质保期应从审计终结日起算,但本案未约定审计,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多伦医院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9元,由上诉人多伦县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志忠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韩 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卓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