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辖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巴嘎旗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培雨,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刘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琪珍,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智效贤,经理。
上诉人阿巴嘎旗医院与被上诉人济南舜盈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盈公司)及原审被告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巴嘎旗医院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3民初3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阿巴嘎旗医院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l、原告是基于2014年5月6日与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书》第八条起诉阿巴嘎旗医院,首先甲乙双方并没有协商或工商行政部门调解,只有协商或调解不成才可以起诉。其次该条约定不明,“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法院起诉均可”,由法院起诉,并不是由当事人起诉,所以该协议管辖无效;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法院无管辖权;3、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即是被告住所地又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舜盈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一审立案时,舜盈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2014年5月6日,诚泰公司(甲方)与舜盈公司(乙方)签订的《供销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法院起诉均可。
2、2017年12月29日,就上述工程付款事宜,舜盈公司与阿巴嘎旗医院签订《担保协议书》一份。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舜盈公司与诚泰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书》中,约定争议“可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法院起诉”的管辖条款,其意思表示为向双方各自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现舜盈公司作为原告,向原审法院对诚泰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诚泰公司支付《供销合同书》项下的欠款,原审法院依据上述管辖约定和法律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阿巴嘎旗医院系《供销合同书》工程付款的担保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舜盈公司与阿巴嘎旗医院之间因担保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亦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阿巴嘎旗医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李亚超
审判员 郑国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