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2690号
原告:济***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丹凤小区1区10号楼三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旗别力古台镇。
负责人:***日嘎拉。
原告济***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旗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济***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亦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车 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