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0764号之一
原告:辽宁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造化镇造化村。
法定代表人:王春霖,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素萍,大东区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住所地: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齐书刚,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倩莎,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16-5号411。
原告辽宁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
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岩妍
审判员 彭佳妮
审判员 马育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傅晓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