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923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武,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造化村。
法定代表人:王春霖,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82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3号。
法定代表人:蒋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辽宁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0000元;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英
人民陪审员 曹 勇
人民陪审员 黄 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矫亚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