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联鑫河砂销售有限公司、辽宁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921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联鑫河砂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沿。 被执行人辽宁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联鑫河砂销售有限公司与辽宁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