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20254号
原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市某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某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