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雄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雄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8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76年出生,住云南省元江县。
被申请人:云南雄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凤凰社区凤凰路239号2幢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高艺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雄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元江县××项目的工程款在38299.34元范围内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云南雄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元江县××项目的工程款在38299.34元范围内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雄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元江县××项目在38299.34元范围内的工程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
案件申请费40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晓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罗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