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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1981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 原告:**,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 原告:**,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 原告:***,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 原告:**,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 原告:***,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58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30056860X9。 负责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M区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299740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南京路183号世纪都会47层4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5WU489N。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等六人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等六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等六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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