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628号
原告:天津市永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一商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公路北辰道北辰大厦2号楼16-17层。
负责人:霍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枳旭,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M区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绪建森,***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兴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五路1号A座2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人员。
第三人:天津盛东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顺畅路底商2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近,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天津市永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兴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东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永强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永强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06元,由原告天津市永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