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3813号 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M区6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北2-203工业卵化-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刘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