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2215号 原告:***,女,195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M区64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6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西区新兴路2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健康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魏 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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