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电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1民初558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X区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电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土场南道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电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因案件复杂,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